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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環保部網站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此次修訂繼續秉承堅持繼承、堅持創新、堅持協調、堅持落地的原則,閃現出5大亮點。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來的首次大規模修訂。
據悉,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國污染狀況的逐漸嚴重,盡管在該文件的指導下取得了一定的積極進展。但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在2015年,全國人大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
此次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秉承堅持繼承、堅持創新、堅持協調、堅持落地的原則,對現行法規進行了一系列修訂。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分析,從此次的修訂草案中可看出5處亮點:
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一是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二是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三是創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四是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強調“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二是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四是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五是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范。七是借鑒《大氣污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八是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
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體保護”。
圍繞排污許可、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的系統設計和有機銜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明確了排污許可對象和許可證內容的確定依據。簡化行政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二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三是建立科學、規范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范、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規定。
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二是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一章“總則”、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第八章“法律責任”。
主要體現在完善法律責任、強化經濟措施、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運用司法手段四個方面。一是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二是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三是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四是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
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一章“總則”、第七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第八章“法律責任”。